關于國際勞工組織(ILO)這些你都知道嗎
來源: 發(fā)布人:nets 發(fā)布時間:2016-09-20
《2006海事勞工公約》是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的公約,旨在保護海員權益。對于從事航運、海事等相關行業(yè)的人來說,國際海事組織是大家非常熟悉和了解的一個聯(lián)合國專門機構,但對于ILO來說,大家的了解和關注程度就相對低了許多。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了解到ILO是在全球范圍內成立時間較早、影響力非常大的一個國際組織。下面小編再帶你了解一下ILO在海事領域所發(fā)揮的作用。
ILO與海運業(yè)的關系。
1.制定海事相關法律文書。
第一個海事公約于該組織成立后的第一年,1920年通過,表明航運是該組織明確關注的方面。到現(xiàn)在,39個公約,一個議定書,30個建議案涉及到海運業(yè)。國際勞工組織以公約和建議書的形式制定國際勞工標準,并確定基本的勞工權益。建議書沒有法律約束力,僅代表指南或推薦做法,不需要公開批準。公約是國際性的條約,需要得到一定數(shù)量國家的簽署才能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ILO設有專門的海事機構:
?。?)聯(lián)合海事委員會(JMC,ILO常設機構)
在ILO,聯(lián)合專家委員會是非常特殊的存在,委員會包括20個船東和20個船員,大約每5年召開一次會議,國際航運工會(International Shipping Federation) 和國際運輸工人聯(lián)合會(International Transport Worker's Federation)作為船東和船員的秘書機構,分別代表船東和海員雙方對海事問題提出建議。
?。?)海事勞工大會(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Labour Conference )
海事勞工大會能代替或補充年度國際勞工大會,是僅有的能享受這種特殊會議的部分。海事勞工大會以2/3以上絕大多數(shù)同意來通過或修改國際勞工標準。大約每十年召開一次。第十屆會議于2006年2月召開,通過了非常重要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
?。?)海事特別三方委員會(STC,ILO常設機構)。
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通過后,海事勞工大會已被海事特別三方委員會所取代。海事特別三方委員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討論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相關事項。
?。?)公約實施和咨詢委員會(ILO常設機構)。
在發(fā)現(xiàn)與公約實施有關問題時,公約實施和咨詢委員會將直接同相關的成員國對話,尋求覺問題的辦法,并可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
?。?)臨時三方委員會(ILO非常設機構)。
經(jīng)理事會同意后,召開臨時三方委員會會議,討論和修改公約等問題,如涉及海員身份證明的185號公約的修正和實施問題就采取此種方式。
ILO和IMO的合作機制
IMO和ILO曾于1959年就兩個組織的合作事宜達成了一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的第一條為兩個組織在共同議題方面提供了緊密合作和定期磋商機制;第三條還羅列了需要聯(lián)合委員會共同審議的議題。同時,該協(xié)議也為如何組建聯(lián)合委員會提供了指南,特別是關于兩個組織如何各自指派代表的問題。在操作層面,兩個組織已經(jīng)建立起關于具體議題的聯(lián)合工作組,該工作組成員數(shù)是有限的,其中政府代表由IMO提名,而船東和船員代表由ILO指定。過去曾建立過有關培訓議題的聯(lián)合委員會,最近又建立過有關船員人身傷亡、遺棄的責任和賠償問題問題的聯(lián)合工作組。
ILO于2006年2月通過綜合海事勞工公約,該公約以綜合的、連貫的框架合并了ILO所有海事勞工法律文件。在通過這部公約的同時,國際勞工大會也通過了一定數(shù)量的決議,其中許多決議涉及ILO和IMO之間的共同議題。第十號決議呼吁兩個組織建立關于人的因素的聯(lián)合工作組,以研究人的因素在海上安全中的地位。若干決議涉及了需要兩個組織共同審議的議題,包括船員的遺棄和傷亡索賠、醫(yī)療健康標準、海員的招聘和職業(yè)發(fā)展、女船員、職業(yè)安全和健康、海盜和武裝搶劫、搜尋和救助、港口國監(jiān)督和船旗國檢查指南。其中的一些議題目前正在由IMO、ILO或已建立的工作組進行審議。
考慮到上述所有的事宜,以及IMO、ILO各自的職能和授權,需要以一種更有效的方式將兩個組織的工作緊密地結合在一起,這將對提高海上安全和保安,海洋環(huán)境的保護,航運業(yè)的勞工權益保護及社會狀況有積極作用。
ILO總干事和IMO秘書長就如何更好地履行第十號決議已進行了溝通?;趦蓚€組織的考慮,IMO和ILO秘書處的高級代表進行了磋商,為避免工作重復和沖突,兩個組織之間的一些共同議題應轉交給聯(lián)合工作組審議。